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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2004-8-14

 


              第五章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核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居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第一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联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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