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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欧某勤有期徒刑二年。
连州市原山塘镇荒塘坪村的欧某生、曾某连因占用村通道增建冲凉房和围墙而引起纠纷。原山塘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于2002年9月15日作出山府〖2002〗29号《关于荒塘坪村李某发、欧某生、曾某莲房屋通道纠纷处理决定书》,限令欧某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房屋北面阳台下占用原村道增建的冲凉房的墙体,限令曾某莲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擅自建筑的围墙恢复原村道。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欧某生、曾某边没有自觉拆除墙体和围墙,原山塘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25日向连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2003)连法行审裁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向欧某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03年6月23日前拆除其占用原村道增建的冲凉房的墙体,同时派出执行局干警上门做欧某生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但欧某生一直拒不拆除。2003年7月9日上午,连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会同原山塘镇政府有关干部到原山塘镇荒塘坪村准备依法强制拆除欧某生非法占用原村道增建的冲凉房墙体时,被告人欧某勤突然手持菜刀从家中冲出,挥舞菜刀威胁执法人员,并跳上执法车辆,用脚大力踩踏车头盖,打烂车灯,扬言“谁动工就砍谁”,并煽动亲友和部分村民围困、辱骂执法人员,妨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当执法人员为避免流血事件发生,决定暂缓执行该案,准备撤离现场时,欧某勤等人却将执法车辆团团围住,继续围困、辱骂执法人员,其中一人则躺在车前,强行阻挠执法人员离开,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事后,欧某勤一直潜逃在外。
连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06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将欧某勤抓获归案。
连州市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欧某勤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欧某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勤对政府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但欧某勤在连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时,采取暴力手段进行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欧某勤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盘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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