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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彭某,女,53岁,2005年7月在连州市湟川北路经营“俊美”发廊。为了招揽生意,自2006年3月以来,彭某容留多名女子在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06年7月5日晚,当卖淫女成某、曾某、钱某正在该发廊内卖淫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公安机关依法传讯被告人彭某,彭某对容留多人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以开设发廊为名,容留多人在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卖淫女提成款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盘楚庭/文王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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