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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手机两台和赃款14600元。
被告人廖某是连州市连州镇人。去年9月至今年1月12日期间,廖某向他人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巨蜥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到各饭店进行牟利。1月12日12时许,连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连州市汽车站附近将正在接收托运货物的被告人廖某抓获,并当场起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2只(活体)、赃款146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手机两台。公安人员接着在廖某的住处搜查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巨蜥9条(其中活巨蜥1条、冰冻的死体巨蜥8条)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2只(均为冰冻的死体穿山甲)。经审讯,廖某对非法收购巨蜥、穿山甲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家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不可代替性和难以回复性。近年来,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越来越猖獗,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治,否则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会有灭绝的危险,而且还会在国际上产生恶劣影响。本案中的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明知巨蜥、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牟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廖某不服,以所收购的巨蜥和穿山甲大多数是死体,危害性不大,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了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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