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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沟纠纷刀锄相向 一方坐监,一方伤残

加入时间:2008-3-18 15:22:28

  本报讯 近日,连州法院宣判一宗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76000多元。

  被告人李某,男,连州市大路边镇新水罗村委会罗家村人,与受害人成某芳、李某汉是邻居关系,两家的住房、菜地都是相邻的,被告人在李某汉的菜地旁边盖了一间厕所。2007年6月7日早上,因下大雨,被告人的厕所进了很多水,被告人就在邻居李某汉菜地旁挖沟排水,李某汉见后即把排水沟填平恢复原状。当日中午,被告人经过厕所见排水沟被人重新堆好,便大声地骂人,邻居李某汉从家里走出来对骂,随后李某汉的妻子成某芳走出来打被告人两拳,被告人即回家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成某芳背部、头部连砍两刀,在旁边的李某汉就用锄头打中被告人的额头,被告人朝李某汉砍了一刀,后被村民劝开。双方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成某芳的右眼球破裂被摘除,损伤程度属重伤,五级伤残,李某汉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涉及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成某芳、李某汉同在一个村,遇事本应互相商量,互谅互让,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因相邻纠纷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及五级伤残,一人轻微伤,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最后落得一方伤残一方坐牢,两败俱伤,谁都没有得到好处,实际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本案例告诫我们,今后遇到纠纷时,头脑要保持冷静,当问题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当主动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若一时冲动,以打斗方式解决,不但容易造成流血事件,而且无助于纠纷的解决,既害人又害己,代价是沉重的。

  盘楚庭 成志高


作者: 来源:清远日报 [我要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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