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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连州市委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投资的优惠办法若干规定

2005-7-21 下午 06:56:04

    为加快连外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建设,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投资者前来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实业,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清远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1、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年纳税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年用电量在200万度以上的。

  二、 实行规费优惠政策

    4、用电方面的优惠。凡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含锌、老企业),其用电报装费给予免收,企业生产用电电价分别为:

电压等
级(KV)
全年
综合价
丰水期(4—9月)
枯水期(1-3月、10—12月)
综合价
峰 期 (7-23时)
谷 期 (23-7时)
综合价
峰 期 (7-23时)
谷 期 (23-7时)
l-10
38.0
34.00
40.80
20.40.
44.10
52.90
26.50
35-110
37.20
33.20
39.80
19.90
43.20
51.80
25.90
220KV以上
36.40
32.50
39.00
19.50
42.20
50.60
25.30

     上表单位:分/千瓦时, 已含税,但未含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千瓦时及基本电费9元/千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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