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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连外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建设,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投资者前来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实业,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清远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1、 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年纳税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年用电量在200万度以上的。
二、 实行规费优惠政策
4、用电方面的优惠。凡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含锌、老企业),其用电报装费给予免收,企业生产用电电价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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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 级(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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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综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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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水期(4—9月) |
枯水期(1-3月、10—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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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价 |
峰 期 (7-23时) |
谷 期 (23-7时) |
综合价 |
峰 期 (7-23时) |
谷 期 (23-7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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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0 |
38.0 |
34.00 |
40.80 |
20.40. |
44.10 |
52.90 |
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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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 |
37.20 |
33.20 |
39.80 |
19.90 |
43.20 |
51.80 |
2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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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以上 |
36.40 |
32.50 |
39.00 |
19.50 |
42.20 |
50.60 |
25.30 |
上表单位:分/千瓦时, 已含税,但未含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千瓦时及基本电费9元/千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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